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学院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学院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学校章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务会议是我院决策机构,讨论决定我院改革与发展重要事项。
第三条 院务会议由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院分工会主席组成。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时,由院长指定的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院领导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根据会议需要,系、部主任、专业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四条 院务会议研究、审定的范围为:
1、学院总体发展规划;
2、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3、学科(专业)建设;
4、师资队伍建设及人才引进、培养工作;
5、系、部管理;
6、教学工作;
7、科研工作;
8、重大改革方案;
9、教风、学风建设;
10、教师和教辅人员的聘任与管理及行政干部的聘任与管理;
11、年度经费预算及大宗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福利费在5000元以上,行政费用在3000元以上,学科建设经费在10000元以上);
12、校内分配方案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收入、分配问题;
13、合作办学;
14、招生计划的制订和毕业生就业工作;
15、院教学、科研管理,公务用车、用餐管理,实验室、资料室管理,行政设备管理及其他办公室管理规章制度。
16、院级后备干部的确定与培养;
17、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申报、优秀教师或先进工作者评选;
18、教师职称评聘;
19、需请示、报告校党委、行政的重大问题和工作意见。
第五条 院务会议的议事范围为:
1、学校党委、行政对学院工作提出的要求以及如何贯彻落实的措施;
2、行政工作中的重要方案。
第六条 院务会议通报情况的范围为:
1、学校重大会议和党政工作例会布置安排的有关工作;
2、重要信息。
第七条 院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院务会的议题由办公室主任在会前向院领导征集,议题汇总后报会议主持人确定。无特殊情况,不临时动议讨论某一个问题。会议议题和开会时间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需要进行决策的重要议题,要做好充分准备,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第八条 与会者发言时,应针对问题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充分发表意见,防止议事离题、议而不决的倾向。经反复讨论,与会人员仍不能统一意见的,可暂时不作决议、决定,提交下次会议复议,或请求校党委或行政裁决。
第九条 表决议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到会院领导过半数通过有效。任何人不得以个人意志推翻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
第十条 院务会议由院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并整理成会议纪要印发给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院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院长、书记应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对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分管院领导应向院务会议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奖惩、政审等事项,院务会议凡涉及院领导(或列席人员)自身及配偶、子女、亲属时,该领导或列席人应回避。
第十三条 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管理等工作,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由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院行政贯彻执行。
马克思主义学院
二0一七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