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学院概况 >> 规章制度 >> 正文

马克思主义学院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2017年09月26日 23:15  点击:[]

为了使学院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特别是为了鼓励教师关注学院的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我院奖惩实施细则:

一、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给予奖励

1、热心学院发展,为学院的发展和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书面文字),并被采纳者,除适当的物质奖励外,在年终评优中,可优先考虑。

2、积极参与学院学科建设,为学科的申报工作作出特殊贡献者,给予500元奖励。

3、受到上级主管部门表彰,为学院获得荣誉者(由学院推出的个人除外),学院根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4、教学中认真负责,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学生反应良好者,在课程安排中给予适当倾斜。

5、在期中教学检查、期末考试、补考中能尽职尽责地完成领导分配的具体任务者,可奖励200元。

6、在导师制执行过程中,能积极认真,切实起到导师作用者,在被指导教师认可的情况下,奖励200元。

7、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学院领导分配的各项任务,并获得一定成绩者,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二、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给予一定的处罚

1、有严重的教学事故,给学院造成荣誉损失者,扣除本人年终奖的10%作为处罚。

2、在授课中,不按照教学大纲要求,随意改变教学计划,受到学生强烈反对者,在学院领导批评无效的情况下,授课教师停课反省。

3、教学过程中,不积极进行教学改革,激发不起学生学习兴趣,学生意见较大者,在授课安排时,可以少安排课时,以便有充足的精力,研究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4、导师制执行中,不认真负责、得过且过、受到被指导教师批评者,扣除200元,并取消其导师资格。

5、期中教学检查、期末考试、补考中,无故不服从组织分配并造成严重失误者,扣除200元,作为处罚。

6、周三召开政治学习和行政会议,迟到10分钟,领导提出严重警告;迟到超过20分钟,按旷会一次,扣罚30元;无故不参加会议,一次扣罚50元。

7、不能积极完成学院领导分配的各项任务,并找各种借口,给工作造成极大不便者,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马克思主义学院

0一七年七月

 

上一条:马克思主义学院《关于教育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问题的意见》 下一条:马克思主义学院考勤请假制度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