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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岗前培训有关规定

2017年09月26日 22:57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和《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为确保我院新补充教师能够更好地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培训范围

(一)新补充到我院教师岗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包括应届毕业生、调入或从其他岗位转到教师岗位的人员,含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岗前培训。

(二)对于来我院前已参加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的人员可以不参加培训,需提供岗前培训合格证明。

二、培训内容及课时

(一)院情、院史教育。

(二)主要培训课程包括《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基础知识》和《高等教育法规》四部分。

(三)专题报告或讲座

安排与培训内容有关且有利于教师拓宽思路,增长知识的专题讲座和报告(包括中西方高等教育比较研究、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趋势、多媒体教学设计、高校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等)。

(四)组织教学观摩

聘请教学理论和实践水平较高的教师进行课堂示范教学。

(五)课堂教学实践

由教师所在教研室安排实施。要求教师于岗前培训结束之后的两周内,就自己从事的教学工作写出一个合格的教案,根据教案讲授一次。

三、培训形式

培训以集中培训为主,培训时间在每年9月至12月间,具体时间遵照学院人事处的安排。

四、岗前培训的规范化要求

(一)培训内容:按照规定开展培训工作,保证足够的培训时间,确保培训质量。

(二)培训教材:使用教育厅指定的教师岗前培训教材。

(三)考试命题:考试由院人事处统一命题。

(四)结业:考试成绩合格者,由院人事处发给合格证书。岗前培训的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凡没有经过岗前培训的教师一律不得评聘讲师及转聘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五、培训纪律

参加培训的教师必须遵守有关考勤、考试等规章制度,做到上课不迟到、不缺席,遵守课堂纪律、考场纪律。累计病、事假超过30课时(含30课时)或累计旷课10课时(含10课时)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第二年须重新培训,培训费自理。

六、岗前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一)教师岗前培训工作由马克思主义学院配合院人事处统一组织实施,包括组织管理、培训、考核以及授课教师的配备等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二)教师岗前培训原则上应于补充到教师岗位后的一年内完成。

七、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八、本暂行规定由本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马克思主义学院

0一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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