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院、有公费支配权的各项目组、人员不得使用公款向任何单位、个人送礼、送钱。
2.学院、有公费支配权的各项目组、人员不得使用公款向教师、学生发放津贴、补贴、奖金或实物(学校允许或安排的教职工奖励津贴、工会发放的慰问品或慰问金、各类学生奖助金或奖助物、学院所有教职工使用的办公用品等除外)。
3.任何教师,特别是领导干部除私人关系友好、私人事务外,不能宴请学院、学校对能够对自己工作利益产生影响的上级管理人员或向其送礼。被宴请、送礼人要自觉拒绝。
4.任何教师不得接受我院学生、授课班学生(毕业生除外)或其家长(私人关系除外)的宴请、送礼。
5.任何学生及其家长(私人关系除外),要自觉做到不向老师送礼、宴请老师。要就爱戴老师、感谢老师的正当帮助达情感、心意的,可以采取语言等非物质形式,表毕业后以传统方式表达心意也不迟。
6.除私人关系外,教师要自觉做到不向学院现任领导送礼、不宴请学院现任领导。